保證人應當在商業承兌匯票或者粘單上記載下列事項:
(一)表明"保證"的字樣;
(二)保證人名稱和住所;
(三)被保證人的名稱;
(四)保證日期;
(五)保證人簽章。
其中,第(一)項、第(五)為保證行為的必須記載事項,保證人在商業承兌匯票或者粘單上未記載上列第(二)項的,以保證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保證人住所。保證人在商業承兌匯票或者粘單上未記載上列第(三)項的,以出票人或承兌人為被保證人。保證人在商業承兌匯票或者粘單上未記載前條第(四)項的,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影響對商業承兌匯票的保證責任。
保證人為二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清償商業承兌匯票債務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權。付款是指票據付款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時按票據上的記載事項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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