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維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為共同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具有兩個基本特征:一是需產生于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即雙方結婚之日起至離婚時的期間。但婚前為結婚后共同生活購置物品所負的債務,應當為夫妻共同債務;二是須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活動,包括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符合上訴條件,不論是以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的名義所負的債務,都屬于共同債務。反之,如果債務不是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或者雖然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擔不是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的,都不屬共同債務,而是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為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包括因購置家庭生活用品、支付家庭生活開支所負的債務;修建、購買、裝修房屋所負的債務;為履行撫養教育子女、贍養扶助父母等義務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為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從事雙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娛體育活動所負的債務;以及其他在日常家庭生活中發生的債務。為共同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包括雙方共同從事個體工商業、農村承包經營所負的債務;雙方共同從事投資或者其他金融證券交易活動所負的債務;經雙方同意由一方經營且收入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用夫妻共同財產投資以個人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雖一方獨自籌資但收益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等。
最高人民法院12月26日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明確規定:
夫妻共同債務不因離婚而免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規定: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所負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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