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社會發展經濟的手段有很多,正是因為有了多種發展業務導致很多人都搞不清楚什么才是合法的,如果因為一時的法律意識缺乏導致自己落入非法集資的陷阱就很難追回自己的資金,那么非法集資罪立案標準標準是什么呢?我們通過下文來了解一下。
一、非法集資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刑法》規定,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并達到法律規定的數額和情節的行為。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行為只有具備一定的數額或情節才能構成犯罪。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制定發行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十八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擾亂金融秩序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非法集資的錢能全額要回來嗎
現在隨處可見遠離非法集資的廣告宣傳語,現在非法集資形式多變,在生活中要處處小心。非法集資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那么要是被非法集資詐騙之后錢還可以要回來嗎?
根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因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而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所形成的債務和風險,不得轉嫁給未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的國有銀行和其它金融機構以及其它任何單位。
債權債務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就地上繳中央金庫。在取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的過程中,地方政府只負責組織協調工作,而不能采取財政撥款的方式彌補非法集資造成的損失。
從審結的案件來看,由于這些案件發案周期長,調查取證困難,被告人在獲取非法利益后,往往大肆揮霍或隱匿財產,目前尚無一例全額追回涉案資產的案件。“個別案件甚至無任何資產可供追繳返還,受害群眾血本無歸,給自己和家庭造成了重大的經濟損失。”
很多時候,違法行為與犯罪行為之間的差距就是一個立案標準,達到了這個立案標準的,那么就要受到《刑法》的評價,此時就會根據實際的情節,追究刑事責任。上述就是對“非法集資罪的立案標準”介紹,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律霸銀川律師。
通過上文我們可以知道 非法集資罪立案標準標準是什么的解答,涉及金額達到十萬元以上的允予立案追訴,法院根據非法集資 的犯罪情節程度進行處罰,非法占有數額巨大或者由其他嚴重情節的會被判處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嚴重的甚至會判處死刑,而且處以相應的罰金或者沒收全部財產。
眾籌與非法集資的界限
非法集資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非法集資罪和民間借貸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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