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2月,吳某因家庭所需,向張某借款20000元,并立下借據。后吳某經法院判決同丈夫李某離婚。法院在判決書中認定該債務屬共同債務,但因吳某暫無生活來源,李某有固定收入,故判決該債務由李某償還。張某得知吳某已離婚,多次要求吳某還款無果,故將吳某訴至法院。吳某辯稱,欠款屬實,但法院已將該款判由李某償還,自己不應承擔還款責任。請問,該欠款應由誰歸還?
韓錦發:吳某與李某離婚時,法院已認定吳某欠張某的20000元錢屬夫妻共同債務,本應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但吳某暫無生活來源,法院才判決由李某償還,這符合《婚姻法》第41、42條之規定,張某應向李某討還債務。
朱彩霞:欠款應由李某償還。吳某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向張某借款的,現在夫妻離婚,吳某又沒有經濟來源,該債務應當由李某償還。
徐永安:吳某是在與丈夫婚姻存續期間向張某借的錢。法院判決她與李某離婚時,已同時判決這筆債務屬共同債務,由李某歸還。法院的判決事實清楚、執法有據,無不當之處。
吳坤:由于吳某是直接向張某借錢的,盡管她在離婚時,法院考慮到她的實際情況判決債務由李某償還,但該欠款還是應該由借款人吳某歸還,至于法院已判決此欠款由李某償還,這是李某與吳某兩人之間的事。
專家評點:對本案情況應如何解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5條已作了較為明確的規定。
法院在處理吳某、李某離婚一案的判決書中,對夫妻共同債務作出由李某償還的決定,這是針對吳某、李某夫妻內部之間的債權債務分配作出的處理,對吳某、李某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這項判決并未改變欠張某20000元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性質,不是對張某的實際債權作出處理,故該判決不得用于對抗債權人張某。
夫妻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欠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任何一方都有義務就全部共同債務先行清償,不能未經債權人同意而改變責任的清償方式。因此債權人張某有權向吳某、李某中的任何一方主張權利,也可以要求雙方共同償還其債務。當然,吳某在償還債務后,依法享有向李某的追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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