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本案中對方在河源市開礦,并創辦了鉛鋅礦業有限公司。2008年7月12日,我方當事人通過中國工商銀行將400,000元匯入對方賬戶,對方于當天向當事人出具一張借據,該借據的內容是:“今借人民幣(¥400000)借據人陳某”。我方當事人與對方未約定借款利息和還款期限,后對方一直未償還此借款。 當事人聯系我后,由我起訴對方,而對方在一審勝訴,理由是:這是當事人入股對方的鉛鋅礦業有限公司的投資款,雙方形成合伙關系。并約定由礦石抵扣給我當事人的借款綽綽有余。
辦案思路及心得
后來在庭審中,我方二審堅持認為本案為民間借貸糾紛。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匯入對方賬戶的400,000元是當事人的出借款還是入股對方鉛鋅礦業有限公司的投資款。我方持有對方親筆簽名的借據,亦與匯入對方的400,000元相對應,故可以確認雙方之間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系。至于之間的合伙關系,因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系,故不需要追加礦石補償性問題。因借據沒有約定期限,我方可以隨時向主張主張權利,本案也沒有超過訴訟時效。
裁判結果
最終,我方勝訴,對方全款賠償我方當事人。我方堅持,無論什么樣的案件,只要發揮突破性并盡心盡力的工作,必能取得當事人滿意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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