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原告:謝xx, 男 ,1956年生 無業(yè) 被告:魏xx,男,1957年生 無業(yè) 2002年4月原告持被告出具的一份書面憑證到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償還借款6萬元及利息10000元,該條內容為:“收到謝xx人民幣陸萬元整,魏xx,”落款時間為2001年4月8日。一審法院經過開庭審理并報審判委員會研究認為,原告主張被告向其借款的書證是被告出具的收條,被告對自己出具的收條不否認。
辦案思路及心得
本案的爭議焦點就在于如何認定原告所提交的這張書面憑證。一個完整的條據所起的作用并不次于一份十分完備的格式合同,有著十分重要的法律意義。借條是借入人向出借人借取錢物或進行其他民事行為時,向出借人出具的書面憑據。而收條是有法律上的理由予以接收的人接收財物后,給送交人出具的書面憑據。一個完整的借條應當包括四個要件:借債主體、被借主體、所借內容以及歸還時間,當然還包括簽名及時間等內容;收條則應包括五要件:交納人、收取人、交付理由、交付內容以及交付時間。 案原告所舉的“借條”顯然是有嚴重缺陷的,也正因為意識到這一點,她又向法庭舉出若干證人證言,試圖從出借資金來源上,來印證自己手中作為借貸關系成立的關鍵證據——收條的效力。
裁判結果
被上訴人主張事實所舉證據不充分,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駁回謝xx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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