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4年3月4日,被告李某因做生意資金緊張,向宋某借款5萬元用于資金周轉,宋某擔心李某未能如期還款,要求李某的叔叔李某某來擔保。李某某與李某是親叔侄關系,看到李某資金緊張便答應替李某擔保。李某于當日向宋某出具一份借據,借據約定借款期限為三個月,并約定若李某逾期歸還借款,則按借款金額為基數,從借款之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同期xx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個人信用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利息。借據由李某簽字擔保。然而,三個月的借款期限過去后,李某未能如期將借款本金歸還給宋某,無奈之下,宋某將李某和李某某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兩人立即償還借款本金5萬元及利息。
辦案思路及心得
本案屬于保證合同糾紛。保證合同糾紛是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條,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證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處理保證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擔保法》第2章,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處理擔保法生效前發生保證行為的保證期間問題的通知》等相關規定。民間借貸中為他人簽字擔保應謹慎妥當,一旦在借條上簽字擔保,若債務人未能在借款期限內按時還清借款,債權人可向擔保人追責,要求擔保人承擔連帶擔保責任。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裁判結果
XX縣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李某于判決生效之日十日內起償還原告宋某借款本金5萬元及利息,被告李某某對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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