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咨詢詢問:某電子商務公司租用我公司的商務寫字樓,至今已拖欠我公司租金60萬元。現這家公司關門,據說對外拖欠了很多債務。我的一個朋友告訴我,我公司可以扣留該公司的電腦等機器設備,并說這在法律上叫留置。這個是否合法?
律師解答:
留置權是一種法定擔保物權,也就是說,你公司留置該電子商務公司的財產應當具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在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情況下,債權人依照擔保法的規定留置該財產,并有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我國擔保法明確規定,只有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也就是說,因其他合同、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侵權行為而發生的債權,債權人不能享有留置權。上述公司與電子商務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是房屋租賃合同關系,因此,盡管電子商務公司拖欠房屋租金,但出租公司仍無權留置其財產。
雖然出租公司無權留置其財產,但并不是說,公司只能眼睜睜地看著該電子商務公司逃避債務。出租公司應當立即提起民事訴訟,并申請法院對電子商務公司財產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這在法律上叫訴訟保全。如果時間非常緊急,甚至可以采取訴前保全措施,再按法律途徑起訴電子商務公司。如果出租公司是第一家申請訴訟保全的單位,一般來說,出租公司的債權可優先于其他債權人清償。如果電子商務公司的全部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務,在出租公司處分財產時,其他提起訴訟的債務人可要求參與分配,但是分配財產的具體工作將由出租公司申請保全的法院負責。總而言之,出租公司應當盡快申請財產保全,進入訴訟程序,這樣可在分配該債務人剩余財產時“占據有利的位置”,至少能防止公司的債權全部“打水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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