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規定了以下三種情況為效力待定合同:
(l)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必須經過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認才有效;
(2)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必須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才能對被代理人產生法律拘束力,否則,后果由行為人承擔;
(3)是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權利而訂立的合同,經權利人追認才有效。
效力待定合同已經成立,其效力不確定,它既非有效,也非無效,而是處于懸而未決的不確定狀態之中,既不同于有效合同,也不同于無效合同,也有別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確定,取決于享有追認權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內的追認。
效力待定合同經追認權人同意后,其效力確定地溯及于行為成立之時。效力待定合同經追認權人拒絕后,自始無效。
效力待定合同的主體特殊。效力待定的合同主體與一般合同的主體有所不同,涉及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及第三人,其中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權代理人、無權處分人訂立合同的人稱為相對人(即第三人),相對人主觀上并不知對方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權代理人、無處分權人,他是善意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權追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超越其行為能力所簽訂的合同;被代理人有權追認無權代理人第三人所簽訂的合同;無權為處分行為的對方是效力待定合同中的第三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取決于第三人同意或承認,在第三人追認或行為人取得處分權后合同有效。
如簽訂的效力待定合同沒有得到權益人的確認,屬于無效合同,合同的另一方不用繼續履行合同。對自己的損失還可以要求賠償辦理。對方如不予賠償的,應該收集案件的證據到當地的人民法院進行訴訟辦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效力待定合同的處理是怎樣的?
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種類?
到底該如何解除效力待定合同?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美容院顧客被欺詐怎么辦,消費者應該怎么維權
2020-11-08地役權有哪些特征有哪些
2021-02-11重婚罪的追訴時效是多久
2021-01-16父母干涉子女人身自由犯法嗎
2021-03-06吃霸王餐構成什么罪
2020-12-15顧客在超市門口摔倒超市要賠償么
2020-12-12政府回購房土地出讓金要交多少
2021-03-21有病史員工可否簽免責合同
2020-11-15應屆生實習期簽什么合同
2021-03-03工傷申請應該歸哪個仲裁委管轄
2020-12-10人壽保險合同內容和投保理賠
2020-11-25航班取消賠償
2020-12-03婚內投?;楹蟊kU單是否要分
2021-03-22人身保險理賠流程是怎樣的
2021-03-17保險合同無責任或無過錯不賠償格式條款無效嗎
2021-02-09已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帶病投保人可獲得理賠嗎
2020-12-05買夠十五年的職工養老保險,年齡不夠,還要補交嗎
2021-01-28企業財產保險的費率一般為多少
2021-03-16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怎么寫
2021-01-06農村機動地承包合同范文
2021-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