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發展,程序法律已經沖破司法范疇,擴大到一個更為廣闊的領域。這種擴大,不僅表現在行政領域,還表現在立法領域。現代程序法律制度分為立法程序法律制度、行政程序法律制度、司法程序法律制度三個部分。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主要特點是:
1.行政程序法律制度調整的對象是行政行為。
2.行政程序法律制度只是重要行政程序的法律化。只有同當事人權益和行政效率有關的重大的行政程序,才由法律規定,其目的是強行要求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遵循一定行政程序,以保證行政工作的科學性和民主性。因此,從行政程序是否被上升為法律來區分,可以把它分為法定行政程序和非法定行政程序。行政程序上升為法的意義在于: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是由國家制定和認可的,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程序規則,一旦違反了程序規則,即屬違法行政行為,要依法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而沒有上升為法的一般程序,即使違反了,也不承擔法律上的責任。人們經常講的行政程序大多是從法律意義上講的,即指法定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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