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合同和補充協議效力規定是什么?
補充協議名為“補充”實際也是協議,一般情況下,只要與主合同不沖突補充協議可以作為主合同的補充,應當有效;當主合同與補充合同產生沖突時,只要主合同中沒有“不允許補充協議對主合同修改”的限制條款,一般應以補充合同為準。
二、合同生效的效力體現在哪些方面?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是指已經依法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一定的法律約束力,亦即法律效力。合同生效意味著雙方當事人享有合同中約定的權利和承擔合同中約定的應當履行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合同;一旦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可尋求法律保護;合同生效后,對合同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也具有法律約束力,第三人(包括單位、個人)均不得對合同當事人進行非法干涉,合同當事人對妨礙合同履行的第三人可以請求法院排除妨害;合同生效后,合同條款成為處理合同糾紛的重要依據。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條件,合同生效是當事人雙方訂立合同實現預期目標必然要追求的結果。
綜上所述,簽署合同是常見的民事法律行為,民法總則特別有一個章節對此進行了規定。在民法總則合同效力有關條款中,明確規定一方用欺詐、脅迫等方式簽署的合同無效,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銷合同。在這樣合同下,利益受到損害的一方可以不執行,不用承擔法律責任。
現實生活當中,往往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并不能考慮到太多,所以就會導致存在后續的補充協議。但是如果后續簽訂的補充協議和前面的主合同存在著差別沖突的話應當是以后面的為準的。實際上也就意味著補充協議效力更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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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喻兵兵.男.畢業于武漢大學法學院.在校期間接受了專業系統的法學教育.打下了極為扎實的法學理論功底.并獲得了法學學士學位.現為江西省朗秋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本人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辦案原則.以專業.優質.耐心的法律服務贏得當事人的尊重與信賴.最大限度的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秉持[尚法厚德.守護公平"的辦案理念.致力于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本人擅長婚姻家事糾紛業務.人身損害賠償(交通.工傷)糾紛業務.勞動爭議糾紛業務.各類非訴業務(檔案查詢.法律咨詢.代寫法律文書及各類協議等).執業以來已辦理過幾十件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廣受當事人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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