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房意向書能當合同用嗎?
租房意向書不能當合同用,作為租房意向書或者是認購書來說,只是雙方就是否租賃這個房屋達成一種意向性的協議,對房屋的一些具體問題都沒有包括進去,需雙方簽署正式的買賣合同,才能在法律上正式確定一個房屋的租賃關系的成立。只有雙方進一步完善該意向書,才可將意向書作為合同使用。
二、合同和意向書有什么區別?
1、內容不同
合同的內容是合同簽訂主體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而意向書的內容僅是合同簽訂主體就某一事項共同意識的一致認定,并不是雙方民事權利義務關系。
2、簽訂時間
合同的簽訂時間是雙方就權利義務關系達成一致協議后簽訂,而意向書是雙方就某一事項達成共識后就可以簽訂。
3、法律后果
合同的簽訂會導致法律效力的產生,對簽約主體具有約束力,而意向書的簽訂不會導致法律效力的產生,對簽約主體不具有約定力。但有的意向書具備了簽約主體之間法律權利義務關系的內容,因此是對簽約主體具備法律約束力的,實際上已經屬于合同了,只是名稱不同而已。所以意向書不能片面的認為具備法律效力或不具備法律效力,關鍵還是要看其內容是否具備了合同的內容。
三、認購意向書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
1、一般的“意向書”
從“意向書”的本意看“意向書”是為了今后履行一定行為的約定,按照合同的特征看“意向書”應該屬于預約合同。預約合同就是指當事人雙方就將來訂立一定的合同而簽訂的合同,將來訂立的合同稱為“本約”,而現在簽訂的約定將來訂立本約的合同叫做“預約”,兩者之間具有不同的性質和法律效力。那么對“意向書”的違約應該如何解決呢?本人認為應該在“意向書”內容范圍內承擔責任,而不是承擔“本約”的違約責任。因此,“房屋認購意向書”的效力也是如此。。
2、標題是“意向書”而實質是“本約”合同。那么這樣的“意向書”應該怎樣對待呢?本人認為應該按照“本約”合同對待。如“房屋認購意向書”名稱是“意向書”而實質是購買合同,合同的條款約定的非常明確,如對房屋的位置、戶型、面積、價款、物業等等都有了明確的約定,買方按照約定交了預付款或首付款。這樣的“意向書”應視為“房屋買賣合同”。由此而產生的糾紛應按“房屋買賣合同”的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并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這樣的意向書其實就是合同,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一方違反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其次,雙方簽訂的認購意向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還取決于開發商是否取得了相應的法律手續。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已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制度。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預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也明確規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所以,未取得商品預售許可證而簽訂的購房合同(包括意向書)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意向書與合同最大的區別之處是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意向書由于只是一方的意思表示,故此對另一方當事人并不具有約束效力。并且該意向書只是表示由于對方建立合同關系的意愿,對方若是不想與其建立此債務關系,就可以不對此意向書做出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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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張磊律師于2009年進入到山東濟寧某人民法院工作,后辭職進入山東暢通律師事務所工作,多年的法院工作經歷和律師生涯使其具有豐富的實務經驗,現為濟寧律師協會會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具有法律職業證書(A證)和專職律師執業證。張磊律師具備豐富的辦案經驗和扎實的專業功底,始終以“勤勉盡責,精益求精”、“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作為辦案的基本原則,承辦過多起案件,使眾多當事人的利益得到切實迅速的填補和維護。擅長領域:刑事辯護、合同糾紛、損害賠償糾紛、婚姻家庭糾紛、企業法律顧問等訴訟、非訴訟業務。咨詢電話:13953786995?E-mail:zl_lawyer6@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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