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保險合同如何立遺囑?
根據我國《保險法》的相關規定,被保人在身故后,如果有以下情形的話,保險金可以作為被保人的遺產:
1.投保人或被保人在生前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指定的受益人并不明確;
2.第一個指定的受益人在被保人之前身故,且沒有其他指定的受益人;
3.第一個指定受益人喪失或放棄受益權,且沒有其他指定的受益人。
我國《保險法》第41條規定: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并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后,應當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
根據上述規定,受益人的變更屬于要式行為,【受益人的變更,究竟是不是要式行為,法律界爭議的焦點主要就在這里。樓主旁白】僅有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變更受益人的意思表示是不夠的,還必須書面通知保險人。
我國《繼承法》第16條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保險金作為一種期待利益,雖然不能等同于被保險人的個人財產,但考慮到其財產屬性,且法律明確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的權利屬于被保險人,因此,被保險人在遺囑中變更受益人應認定其合法有效,但若未書面通知保險人,則不能對抗保險人。
首先讓我們來看看受益人是怎么產生的。《保險法》第61條規定:“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
其次,受益人又如何才能變更呢?《保險法》第63條規定:“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并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后,應當在保險單上批注。投保人變更受益人須經被保險人同意。”受益人的變更實際上是保險合同內容的一種變更或修改,均需保險人同意,因為這與保險人承擔的風險密切相關,只有經保險人同意并對原保險單進行批注后,這樣的變更才具有法律效力。
首先,如果當事人在簽訂保險合同的時候訂立了受益人的話,那么保險合同就不屬于遺囑內容,由遺囑繼承人或者是遺產的法定繼承人來進行繼承。但是如果沒有確定受益人或者是第一個受益人死亡或者是放棄其進行受益的話,那么就可以由遺產繼承人來進行繼承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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