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待生效合同中的違約金生效嗎?
待生效合同中的違約金是否生效應當根據約定的情況而定,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項目是在生效后處理的,則待生效合同不需要追究違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 【合同成立時間】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條 【確認書與合同成立】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第四十四條 【合同的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零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二、合同約定定金有數額限制嗎?
首先,合同約定定金時,具體數額由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
其次,雙方自主約定定金時,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一旦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20%,將會做以下的處理:
1、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部分屬于違法,只能按20%收取。并且,同約定超過20%的比例的,也是按照20%收取。
若是對方主張超過20%部分,被主張的一方遭受損害的,可以及時去法院主張超過部分無效。
2、定金超過20%部分合同無效,但是這里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所以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最后,約定定金時,雙方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
所以,合同雙方口頭約定定金時,將直接影響定金條款的法律效力。
另外,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定金后,定金只能作為預付款的一部分,即只能抵充貨款。若是一方違約,另一方不能將定金作為違約金使用。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于待生效合同中違約金的具體處理和認定情況,對于違約金的具體認定標準應當由雙方協商進行認定,特別是違約金的適用范圍和生效情況,應當依據法律規定處理,有異議的可以起訴到法院進行判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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