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對外效力規定是怎樣的?
合同對外效力規定是一般情況下合同成立之后會發生法律效力,按照我們國家合同法當中明確的規定,合同在成立的時候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所定義的。意思表示是完全真實的,并且內容也不是違反國家強制性法律規定即為有效。
二、合同無效的規定是什么?
按照全部還是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分為:
1) 全部無效合同是指合同的全部內容自始不產生法律約束力。
①訂立合同主體不合格,表現為:
a.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認的,該合同無效,但有例外:純獲利益的合同和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需追認,合同當然有效;
b.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對人有過失而成立的合同,該合同無效;
c.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且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該合同無效。
②訂立合同內容不合法,表現為:
a.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
b.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
c.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
d.以合法形掩蓋非法目的合同,無效;善意取得。
③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 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無效。
2) 部分無效合同
部分無效合同是指合同的部分內容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的其余部分內容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在當代社會判斷一個合同是否有效,并不是根據他的成立的狀況來進行判斷,而是需要根據主體方面的要件以及具體的內容來進行合理的判斷,一般情況下合同成立之后,主要在主體和內容以及意思表示上不存在瑕疵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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