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解除必須要通知對方嗎?
合同當事人行使解除合同的權利的時候是需要通知對方的,一般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九十六條 【解除權的行使】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九十七條 【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二、合同可以單方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將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無故單方解除合同的違約金標準是多少?
合同違約金沒有具體標準,以雙方協定而成,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版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除非合同當中約定的解除事項出現,類似于這種情況合同是自動解除的,或者說雙方合作的事情已經全部完成了,也達到了預期目標,這樣合同也會自然解除,非正常解除合同的話,解除合同時通知對方是法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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