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如何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5、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但是,在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一般是只要用人單位跟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用人單位就得承擔賠償金,不過有些情況下用人單位跟勞動者解除合同也是不用支付任何的經濟賠償金,比如說是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嚴重的損失,或者是違反了用人單位的支付,就不用支付任何的賠償。
解除合同通知書范本
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解除合同和終止合同的區別有哪些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戶口在娘家的外嫁女是空掛戶嗎,能獲得土地補償嗎
2021-01-30農民工死亡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2021-03-08認繳期限未屆至股東是否承擔連帶責任
2021-02-19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賠償如何確定管轄
2020-11-11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該怎么辦過程是怎么做的?
2021-02-16發生交通事故訴訟糾紛要做些什么
2020-11-13小孩商場電梯受傷賠償應該找誰
2021-03-07調薪未簽訂勞動合同變更怎么處理
2021-01-06合同期間公司調動崗位不服從可以得到幾倍賠償
2021-03-22公司拖欠半年的工資可以補償嗎
2021-03-01在公司干了八年,辭工有補償嗎
2021-02-22人身保險存在風險嗎
2021-03-06人身保險合同中“違法行為免賠”條款的理解
2021-01-25投保人開車身亡,保險卡未激活怎么辦
2020-12-26有保證續保條款的健康保險產品應該怎么做
2021-01-11保險經紀人與保險代理人有什么不同點
2021-01-16被保險人是什么,有什么權利義務
2020-12-06保險理賠申請時要注意四要素
2020-12-07被保險人 TheInsured
2020-11-27返還土地出讓金的相關稅務怎么處理
2021-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