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合同造成的損失怎樣賠償?
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的,一方當事人因他方根本違約或者經催告仍不履行義務而解除合同的,如果解除只向將來發生效力,違約方應當賠償另一方因違反合同受到的損失;解除如果溯及既往,違約方應當支付受害方因訂立合同、準備履行合同和因恢復原狀而支出的費用。
《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合同的變更或者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據此,我國法律承認合同解除與損害賠償并存,合同解除后,可以要求損害賠償。
二、合同解除后的損害賠償范圍可以采用以下方式確定:
1、協議解除合同的,當事人在協議中免除了對方損害賠償責任的,協議生效后,不得再請求賠償。
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在不可抗力發生后,應當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擴大而沒有采取的,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3、解除只向將來發生效力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另一方因違反合同受到的損失;解除溯及既往的,違約方應當支付受害方因訂立合同、準備履行合同和因恢復原狀而支出的費用。
4、損害賠償額應當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三、解除合同應注意哪些事項
1、合同解除一般只適用于單方違約的情形,在雙方違約的情形下則比較復雜,要看哪一方的違約是根本違約,解除權的行使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2、從自我保護意義來講,并不是只要對方違約就要解除合同,而要判斷這種違約是不是根本違約,是否不采取解除措施就可能避勉給自己造成更大的損失。也就是說,合同解除權的行使要符合正當目的。
3、從交易成本角度來分析,合同解除意味著交易失敗,一方違約就解除合同,將給市場交易帶來沉重的交易成本,并給市場交易秩序和安全帶來沖擊和破壞。
4、一般來說,合同的目的是與合同的主要義務聯系在一起的,違反主要義務將使合同目的難以達到,而單純違反依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附隨義務,一般不會導致合同目的喪失,不能據此解除合同。
為了更好的保障約定雙方的合法權益,當事人是可以通過簽訂合同的方式來約束雙方的行為,在合同中不僅要寫明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同時也是需要寫明違約的情形和違約責任等內容,在合同履行期間任何一方出現了違反合同的行為后都是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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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方解除合同賠償損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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