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業競止協議生效條件是怎樣的
1、雇主必須給予雇員合理的經濟補償。這是競業禁止協議生效的基本要件。一般認為,補償費的標準應當與職工在職時獲得的收入持平。
2、競業禁止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年。
3、競業禁止合同應明確競業限制的業務范圍和地域范圍。
勞動者一方違反競業禁止這種不作為義務的民事責任方式通常有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等責任。如果違反競業禁止義務的勞動者同時泄露、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了原單位的商業秘密,該勞動者應當同時承擔侵犯商業秘密的法律責任。
4、競業禁止協議必須采用書面的形式,在協議中明確約定競業禁止義務的時間、限帶蝴具體業務范圍、地域范圍以及補償數額、支付方法等。
5、單位應當確實擁有特定的商業秘密,且在合同中明確商業秘密的范圍,不能把一般的商業信息、知識技能和經驗作為商業秘密。
6、競業禁止的義務主體應當限制在接觸、了解或掌握企業商業秘密人員及其高級管理人員的范圍內。與只具有普通技能且未接觸到單位商業秘密的雇員簽訂的競業禁止協議原則上無效。
二、勞動合同競業禁止條款有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對競業禁止作出如下規定: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一般作為公司的直接領導或者是公司的核心人都是要簽訂競業協議的。競業協議在雙方簽字完成時就已經有法律效力,如果有人不履行競業合同的義務,那么是屬于違約行為,需要根據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或者是賠償實際的損失。
什么是商業秘密和競業限制?
靈活選擇脫密措施或競業限制
新勞動合同法有關競業限制規定的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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