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的成立未生效想解除可以嗎?
已成立未生效合同可以解除,我國《合同法》并未規定合同解除的對象必須是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其次,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同樣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有權按照法律的規定,選擇用解除合同的方式來終止該類型合同的法律約束力,即使附有生效條件所約定的義務。比如報批義務,相對于主合同義務同樣具有獨立性,可以適用預期違約的法理,賦予合同解除權;再者,從市場交易的經濟效率角度出發,若因惡意相對人,使合同長期處于未生效狀態,為了維護當事人利益最大化,行使合同解除權是最直接和有效的保護途徑。
合同只有在依法成立并生效后,才存在解除,無效合同、可撤銷的合同不存在合同的解除問題。但已經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是否可以作為解除的對象呢?如果合同已經成立但尚未生效,此時一方當事人實行了嚴重的違法或損害對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行為,致使對方當事人若繼續固守該合同,期待合同生效,就會遭受重大損失——在這種情況下,對方當事人主張解除該合同,應否得到支持?這是司法實務經常遇到的現象,也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二、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明確的是,對于雙方簽訂的合同是具備法律效力的,在雙方協商一致并簽訂后,是不可以隨意解除和更改的,但涉及到存在法定可以解除的條件時,則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具體情況下由雙方協商進行解除處理,避免發生矛盾和糾紛。
根本違約解除合同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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