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待定其實也就是不確定的中間合同,因其存在影響合同有效的矛盾,致使合同不能產生效力,在一個月的有效期內如果有追認權的當事人進行了補正和追認,才能生效產生。待定合同可以讓當事人有時間補正修改不合理的地方,讓合同更快產生法律效力。待定的合同存在的時間也不是很長,而且也不是最后的狀態。
產生待定合同的情形可以歸為以下幾點:
1、民事能力不足的人訂立的合同
列如當事人智力和精神狀態欠缺的人已定的合同,那么當事人就要選定一個法定代理人進行代理權,在一個月的時間內進行追認和補改,方能生效產生。如果當事人未作任何表示或者不同意此合同,那么在追認之前當事人可以取消此合同。
2、民事能力被限制的人訂立的合同
列如年齡不合格的也要有法定有權代理人進行追認和否決。法定有權人和當事人沒有依法追認,當事人也沒有依法撤銷,合同也就無效了。
3、代理權無授權卻以代理有權人的名義已定的合同
這類合同也是必須經過有權人的追認才能被法律拘束,不然出現任何后果都要由當事人自行承擔,有權代理人是可以在一個月內催促當事人追認或則撤銷合同。
4、無授權就私自處分他人財產
就是以自己的名義私自處分他人財產,依照合同法律法規,無權處分是不是產生了效力,是取決有權人的追認和處分人是不是擁有處分權而定的。
在效力待定的合同里,法律給予當事人了追認、拒絕、催告、撤銷等權利,很好的保護了當事人合法權益,也讓待定的合同能夠更快速,更精確的產生效力。
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種類?
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對人的撤銷權和催告權
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對人的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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