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之債的履行主要是指債務人根據合同上面的規定,履行自己應該負責的義務的行為。
合同之債的履行主要如下所示:
完全正確履行。什么叫做完全履行呢?就是當事人履行了全部的債務,不能只履行部分債務,部分債務不履行。什么叫做正確履行呢?正確履行也叫做適當履行,就是當事人履行債務完全符合合同簽訂時的的約定和法律規定。
合同之債的履行是每個債務人的義務。債務的履行就是我們債權的實現,債務的履行就是債務人按照法律的規定和簽署合同的約定是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如果債務人不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那么就是債務的不履行;如果債務人雖然履行了自己的債務行為,但該履行的過程中不符合簽署的合同的規定,那么就是債務的不完全履行或不適當履行。
合同之債的請求主要有:
一、合同之債給付請求權。
1、合同之債的履行和請求合同簽訂的內容:要求其交付標的物及移轉標的物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要求返還借貸合同上簽訂的金額;要求轉移可作為知識產權使用的知識成果;要求按時完成工作并且交接工作成果;要求按照勞務合同上的規定提供勞動。
2、合同之債的履行和請求的法律要件:
一個合同的成立它的要件是需要具有要約與承諾,和當事人的表達意愿形成一致;
一個合同的有效它的要件是需要當事人能夠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表達意思明確,并且不違反相關的法律法規。
3、合同之債的可得抗辯之事由:
權利障礙抗辯;合同不成立;合同無效;合同可撤銷;權利消滅抗辯。
二、合同之債的締約過失之債請求權。
1、締約過失之債請求權內容有:要求其返還所有的財產;要求其賠償所有的經濟損失;要求將雙方所得的財產返還給國家,集體或者第三方。
2、締約過失之債請求權的法律依據有:
《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締約過失,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是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的、故意隱瞞訂立合同相關重要事項的、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給對方造成的損失應當賠償。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如以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合同;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合同、具有非法目的訂立的合同、違反法律規定訂立的合同等。
還有《合同法》第我十四條規定的可撤銷合同,如訂立合同是有重大誤解的。顯失公平的等等。
3、合同中的締約過失之債的請求權抗辯事由有:表示合同成立且有效。
三、因合同違約而發生的請求權。
1、因合同當事人違約可以請求的內容有:要求其繼續履行義務;要求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要求其賠償一定的損失;要求其支付相應的違約金;要求其承擔相應的定金罰則。
2、法律要件:
(1)要求其繼續履行相關的法律要件是必須有違約行為且債務人不存在不能履行的情形;
(2)要求其采取補救措施的法律要件是必須要有違約行為;
(3)要求其賠償損失的法律要件是必須有違約的行為且存在損失,其違約的行為是造成損失的主要原因;
(4)要求其支付違約金的法律要件是必須有違約金條款的約定且有違約行為的發生;
(5)要求其承擔定金罰則的法律要件是必須有定金條款的約定并且支付了相關的定金其定金條款約定的違約行為確實發生。
合同中未約定違約責任的能否要求支付違約金
合同的分類和形式各有哪些?
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消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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