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合同法里邊所規定的關于債權抵消的制度,
它其實是雙方的當事人呢在相互存在債權和債務的關系之下,其中的一方當事人以自己的債權來抵消對方所享有的債權,然后使得對方相應的權利在同等的額度里邊消滅,也不能再行使的一種制度。行使了抵消權的這一方所持有的債權被稱為主動債權,而被抵消的那一方所擁有的則叫做被動債權。
抵消,其實是屬于形成權里邊的一種,其行使的結果是可以在同等的范圍里邊,來消滅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和債務關系的。雙方的當事人既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來抵消彼此之間的債權和債務關系,也可以由一方單方面通知另一方行使相應的抵消權。
所以抵消的行為根據產生的原因不同,分為了法定抵消和約定抵消。約定抵消,一般屬于雙方當事人在友好協商的情況下,并且在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確定抵消的都應該是有效的。而法定抵消權的行使,只需要一方的當事人在單方面表達出意思就可以了,并且從通知達到另一方當事人開始就已經產生了相應的法律效力,并且會產生消滅對方一定權利的效果。
法定的抵消權在行使之前,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第一個條件是雙方確實存在有債權和債務的關系。此抵消行為的目的是旨在消滅其中一方的債權,但是另一方的債權也不是會沒有原因就進行消滅。一方當事人可以采取清償、提存等方式來消滅另一方當事人的債權。而其抵消所采用的的方式,一般是要以能夠與對方的債權相抵的一系列方式來實現。所以,雙方當事人之間互相享有著債權和債務的關系,這是其抵消得以行使的前提條件。如果說其中的主動債權是接受轉讓得來的,也是應該要屬于可用來作為抵消的債權的。
第二個條件是主動債權是必須要合法有效并且已經打了履行期的。如果其主動地債權沒有具備相應的法律效力,是不能拿來抵消的。而對于被動債權來說,是不是已經達到了履行期則有所不同,與還沒有達到履行期的被動債權抵消時,可以是作為主動債權方已經放棄了履行期相應的利益,是對自己合法的權利的拋棄。如果主動債權已經超過了訴訟的時效期限,也是應該屬于可抵消的范圍之內的,因為它仍然是合法并且有效的,只不過此時對方能夠取得抗辯權而已。
第三個條件是主動債權所標的物的種類和品質與被動債權的相同。在大多數情況下,只有金錢和種類物是可以用于抵消的,而特定的物品是不適合用來抵消的。
第四個條件是被動的債權是屬于可以抵消的范圍之內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有一部分的被動債權是不應該屬于可以抵消的范圍之內的,比如贍養費和撫養費等債權。
合同法規定的法定抵消指的什么
合同法司法解釋(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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