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如今有的男女在分手了之后,往往還會因為財產問題而產生糾紛,也有因為子女撫養問題而產生糾紛的。因此在分手的同時,有的男女就會選擇簽訂分手協議書。那從法律角度來分析的話,這個分手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對此,律霸小編收集了有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你解答這個問題。
一、什么是分手協議書?
所謂分手協議書,是指男女雙方為解除同居關系,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所達成的書面協議。我們通常所稱“分手”僅指戀愛中的男女因感情無法繼續發展下去,解除雙方同居生活的行為。不包含“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狀態下的分手。
二、分手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
關于分手協議書的法律效力問題,當事人在簽訂分手協議書后,分手協議書是否受法律保護?如果一方不依分手協議書履行約定義務,起訴法院能否獲得支持?
1、一般來說,分手協議書無效。
戀愛中的男女在進行結婚登記之前所進行的同居行為雖未被我國法律所禁止,但它違背了傳統的倫理道德、公序良俗,也不被我國法律所提倡。因此,同居行為本身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建立在同居行為的基礎上當事人對同居行為的解除所達成的分手協議,自然也因缺乏法學理論基礎而不受法律保護。因此,分手協議和同居協議一樣是無效的,自始無效。
2、分手協議中的子女撫養條款,在判決時可供法院參考
如果分手后的男女因子女撫養問題發生糾紛,起訴至法院,法院應當依照法律并可適當參照雙方協議的約定進行判決。一方面,法院判決子女撫養權的歸屬應當依據法律規定的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比較雙方的撫養條件;另一方面,法院也應參照當事人的主觀意愿,畢竟當事人對撫養的態度是決定是否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重要因素。而當事人雙方簽訂的分手協議中有關子女撫養條款的約定,正好是當事人對子女撫養態度的表達。
即便分手協議書無效,法院也應依照分手協議書的約定確定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如果分手協議書中約定擁有撫養權的一方對子女的撫養確無撫養能力,或撫養條件明顯低于對方,此時法院才可以依據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對約定撫養權進行適當調整。
3、分手協議中的財產分割條款有效
分手協議中有財產處分的約定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達,法律不應強行干涉,應當認定有效。無效的協議其效力及于協議的任何條款。由于分手協議書本身便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協議中約定的財產分割條款也自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由于男女雙方在分手時關于財產的處理意見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法院在判決時應當作為參考。
三、簽了分手協議書后,一方不履行怎么辦?
1、簽了分手協議書后,如果一方不履行子女撫養的有關條款,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履行協議中約定的義務。
2、簽了分手協議書后,如果一方不履行財產分割的有關條款,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當事人在分手協議中對雙方同居期間的財產未予處理,起訴至法院請求分割的,那么應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五條“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之規定進行判決。
男女戀愛的實際建立的并不是一種夫妻關系,雖然有不少男女是以結婚為目的而戀愛的,但只要一天沒有申請領取到結婚證,那就不能算作是夫妻,最多也就是同居關系。而此時分手也就是解除同居關系的話,當事人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選擇是否簽訂分手協議。上文中對分手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這個問題作出了詳細介紹,但愿能為你提供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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