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發生工傷事故之后,應到相關部門申請工傷鑒定,確定工傷傷殘等級后,依據該傷殘等級由工傷保險作出賠償。但實踐中會有一些員工在工傷后剛好勞動合同到期,而此時公司又不與其續簽合同,那工傷鑒定還沒做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合同怎么辦?律霸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詳細回答。
一、工傷鑒定還沒做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合同怎么辦?
工傷后,如果勞動者還在治療期間或停工留薪期,用人單位以勞動合同到期為由不續簽勞動合同屬于違法。勞動者除了可以要求支付工傷待遇外,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員工工傷單位要承擔的責任有哪些?
首先要看企業是否為員工參保,如果沒有參保的話,所有工傷待遇支付將全由企業承擔。
如果參保的話: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待遇、傷殘津貼以及員工與公司之間解除勞動關系之后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將由企業承擔。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如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工傷鑒定還沒做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合同是違法的,勞動者可以到相關部門投訴,要求公司支付自己一定的賠償金。在員工發生工傷事故之后,有一段停職留薪期,在此期間單位不能隨意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還應足額支付員工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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