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嚴格規定的相應的權利劃分范圍與權力相對人,很多時候因為對法律知識的混淆,出現了類似像無權代理、無權處分的現象,那么具體什么是無權代理與無權處分呢?兩者又有什么區別,下面就由律霸小編為您解答!
一、無權代理與無權處分概念的區分
無權代理:無權代理是指在沒有代理權的情況下以他人名義實施的民事行為的現象。
無權處分:無權處分,是指行為人沒有處分權,卻以自己的名義實施的對他人財產的法律上的處分行為。
二、無權代理與無權處分構成要件的區別
無權代理:
1、行為人所為行為具備代理行為的表面特征。
2、行為人實施以他人名義所為意思表示時,沒有代理權。
3、行為人與第三人所為行為不是違法行為。
無權代理的行為人承擔的民事責任。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無權代理的行為未經本人追認的,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筆者認為,因為無權代理行為直接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使第三人既無法實現現實利益又可能得不到期待利益,從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出發,行為人向第三人承擔的民事責任應該既是一種負履行的責任,又是一種負賠償的責任。
無權處分:
1、無權處分行為首先是財產處分權的欠缺。
2、處分權人是以自己的名義實施了處分他人財產的行為。
3、無權處分行為必須是違反法律的行為。
三、無權代理與無權處分法律效力的區別
無權代理:
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被代理人本人對無權代理行為既可以追認,也可以拒絕承認。一旦追認即發生有權代理的效力。
無權處分:
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對象指向的是“無權處分合同”,而非“無權處分行為”。
在權利人未追認或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后未取得處分權之前,該處分合同效力屬效力待定狀態。
兩者雖看似差不得,但實際上是不同的范疇。特別是在效力對象上的區別一定要注意劃分,一個不是違法行為,一個是違法行為,差別很大,所以一定要謹慎對待。
無權處分和無權代理的區別
無權代理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無權處分買賣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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