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如今,不少工程承包項目中,承包公司的項目部都對外去簽訂一些建材合同等,由于項目部只是公司的一個部門,肯定是不具有法人資格的,有的人對工程項目部簽訂的合同效力產生了質疑。下面,律霸馬上帶來相關解答,僅供參考。
目 前工程承包一般都實行項目經理負責制,以項目經理為首組成一個項目經理部。項目經理部是承包人為了履行某一具體的建設工程合同,便于對施工進度、質量進行 直接管理而組建的特定工程的臨時性的管理團隊。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條款第1.5條的規定,項目經理:指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 責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因此,在承包人授權的范圍內,項目經理部可以對外簽訂合同,項目經理部在承包人授權范圍內對外簽訂的合同無疑是有效的。
問題是,在承包人沒有授權或者授權不明的情況下,項目經理部對外簽訂的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我們認為,如果合同已經履行或者事后取得承包人的追認,合同有效;如果合同尚未履行,承包人也不予以追認,則應當分兩種情況認定:
(1)如果相對人有理由相信項目經理部簽訂合同是在承包人授權范圍內的,則項目經理部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合同有效;
(2)如果相對人并沒有理由相信項目經理部簽訂合同是在承包人授權范圍內的,項目經理部的行為構成越權代理,合同無效。
通過律霸在上文中的詳細講述,相信你已經知道,在工程項目部這種比較特殊的部門中,其對外簽訂的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因為通常工程承包當中都是實行的項目進行負責制。但是也不能完全肯定的說項目部簽訂的合同就是有效的,還需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生效條件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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