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的方法
提存的方法亦即提存的程序。根據我國《提存公證規則》的規定,可以將提存的方法歸納為:
(一)提存人應向提存機關提出申請
提存人應在交付提存標的物的同時,提交提存申請書。提存申請書上應載明提存人的姓名(名稱)、提存物的名稱、種類、數量以及債權人的姓名、住址等基本內容。此外,提存人應提交債務證據,以證明其所提存之物確系所負債務的標的物;提存人還應提交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下落不明等致使債務人無法履行的證據。如有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的裁決書,也應一并提出。其目的在于證明其債務已符合提存要件,以便提存部門判定是否準予提存。
(二)受理與提存
提存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不予受理的,公證處應當告知申請人對不予受理不服的復議程序。提存部門通過審查確定提存人具有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提存之債真實、合法。具備提存的原因,提存標的與合同標的相符,符合管轄規則時,應當準予提存。提存部門應當驗收提存標的物并登記存檔。對不能提交提存部門的標的物,提存部門應當派人到現場實地驗收。驗收時,提存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在場,提存部門的工作人員應制作驗收筆錄。驗收筆錄應當記錄驗收的時間、地點、方式、參加人員,物品的數量、種類、規格、價值以及存放地點、保管環境等內容。驗收筆錄應當交提存人核對。提存部門的工作人員、提存人等有關人員應當在驗收筆錄上簽字。對難以驗收的提存標的物,提存部門可予以保全證據,并在筆錄和證書中注明。對經驗收的提存標的物應采用封存、委托代管等必要的保管措施。對易腐爛、易燃、易爆等物品,提存部門應在保全證據后,由債務人拍賣或變賣,提存其價款。
(三)通知提存受領人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02條規定,提存人應將提存事實通知提存受領人,即“標的物提存后,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可見,《合同法》規定的通知義務人為債務人。但是,當債務人(提存人)通知有困難時,《提存公證規則》第18條規定,以清償為目的的提存或提存人通知有困難的,提存部門于提存之日起7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提存受領人,告知其領取提存的標的物的時間、期限、地點和方法。提存受領人不清或下落不明、地址不詳無法送達通知的,提存部門應當自提存之日起60日內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告應刊登在國家或債權人在國內住所地的有關報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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