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間接代理和行紀合同有什么不同
第一,主體不同。在間接代理合同中,法律對代理人的主體資格沒有特別的限制規定,只要是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即可以成為代理人。而在行紀合同中,行紀人的主體資格受到限制,根據法律規定,只有經批準有權從事行紀業務的自然人、法人或相關組織才可以成為行紀人。
第二,是否可以行使介入權、選擇權不同。在間接代理中,如果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則合同直接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而如果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不知道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根據法律規定,如果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托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此時可以行使介入權,主張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當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可以行使選擇權,選擇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
因此,在簽訂合同時,如果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則可以通過受托人的披露而使得委托人行使介入權,第三人行使選擇權。而行紀關系由兩個獨 立的法律關系組成,合同應當分別履行。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導致委托人的利益受損害,行紀人應該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第三人即使知道委托人是誰,也不能越過行紀人而直接與委托人發生法律關系。
第三,定性不同。行紀合同是有償的,行紀人都是專門從事行紀業務的經紀人,其所從事的業務一般僅為商事活動。而在間接代理中,代理人沒有主體資格的限制,其代理的范圍不僅包括商事或外貿代理,而且包括一般的民事活動,既可能是有償的也可能是無償的。
二、行紀合同與與委托合同的區別:
(1)委托合同又稱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與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2)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行紀合同屬于有償合同。
(3)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從事交易活動產生的權利義務由委托人承擔;行紀合同中行紀人從事交易活動產生的權利義務由行紀人自己承擔。
(4)委托合同中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由委托人承擔;行紀合同中行紀人處理委托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行紀合同中的當事人分為委托人和行紀人,其中法律對委托人并無過多限制,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但對于行紀人,要求只能是經批準經營行紀業務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而在行紀人的資格、業務范圍上面,法律中也是有嚴格的限制,同時對其業務活動實施專門的監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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