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簽署合同用公章還是合同章
公章是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使用的印章。由于公安部對辦理刻制印章的手續未作統一規定,所以各地公安機關對刻制印章手續的規定有所不同。根據刻制印章的種類不同,手續也不一樣。
合同專用章是指合同當事人經過協商,在達成的書面合同上各自加蓋本公司的合同專用印章的行為。
公司合同專用章的法律意義在于:對合同當事人而言,合同上加蓋合同專用章,表明雙方當事人對訂立合同的要約、承諾階段的完成和對雙方權利、義務的最終確認,從而確定了合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而成立,并對當事人雙方發生了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基于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公司在簽訂合同時,可以加蓋公司公章或合同專用章,這兩個章在簽訂合同時,都可以代表公司,加蓋其中的任何一個章都是有效的,都會對公司產生約束力。
二、公章和合同章有什么區別
從法律上說,公司公章與公司合同專用章在合同簽署的效力方面沒有差異,公司之所以在公章之外,還另行刻制合同專用章,主要原因如下:
1、因為公司公章與公司合同專用章在使用與管理上存在區別。
第一、二者的管理部門不同。公司合同專用章的管理部門一般為法律部門,公司公章的管理部門一般為公司的綜合管理部門。
第二、用途范圍及效力不同。公司合同專用章專用于合同的簽訂,其效力僅限于合同簽訂。公章則具有代表公司的功能,其效力除了合同的簽訂以外,還可涉及及于公司一切事務。
2、因為公司的合同工作具有常規性、專業性、使用合同專用章可以實現合同的專項管理,更好地控制合同風險。
因此公司在簽訂合同時加蓋合同專用章,可以使得合同生效經過法律部門人員的審查把關,能夠有效防止合同不經法律審查就直接對外簽訂生效問題的出現,能夠更好的建立和完善合同避險制度,嚴格把控合同簽訂時的法律風險。
由于公安部對辦理刻制印章的手續未作統一規定,所以各地公安機關對刻制印章手續的規定有所不同。根據刻制印章的種類不同,手續也不一樣。任何單位公章的使用,必須嚴格遵守領導批準制度。若單位法定代表人外出或因其他重要任務不能批準使用,也必須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授權副職等合適人員批準使用。具體經管人員不得擅自使用單位公章辦理任何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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