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違反附隨義務構成違約嗎
對附隨義務的違反,同樣構成對合同的違約,需承擔違約責任。
附隨義務是指那些雖然沒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但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和合同的目的、性質和交易習慣,應該附隨履行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附隨義務是針對主合同而言的。我國《合同法》第60條第2款規定了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即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第92條規定了合同履行完畢后的附隨義務,即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附隨義務的主要作用在于輔助、維持、保護主合同目的的實現,與主合同義務共同構成合同義務。
二、附隨義務特點
通說認為,附隨義務的形成,其理論基礎為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起源于羅馬法中的誠信契約和誠信訴訟,《德國民法典》第一次將誠實信用原則規定為債法的基本原則,為法官解釋及補充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提供了法律前提。在現代民法中,誠信原則被奉為民法的最高原則,有“帝王條款”、“超級調整規范”之稱。為了平衡當事人的利益,維護法的公平正義精神,當合同所約定的內容不能通過合同解釋的方法加以明確時,法官應依誠信原則,對合同義務予以擴張,以補充合同內容,使合同當事人的合同利益和人身、財產安全得到周全保護。誠信原則偏重于以社會利益為本位,彌補了合同自由原則以個人利益為本位而引發的不正當競爭乃至當事人事實上的不平等等市場經濟的負面影響,達到衡平當事人的利益,維護法律的公平正義精神的目的,它是道德價值在法律上的具體化。誠信原則是附隨義務的理論基礎,附隨義務是誠原則在合同法領域的一種具體表現形式。
附隨義務具有可變性和不確定性,因而合同當事人很難在合同中約定附隨義務的內容,而誠實信用原則的內容具有抽象性和效力的強制性,從而為確認與履行擴延合同義務提供了相應的模式。誠實信用原則使得合同中當事人應當履行的義務從給付義務擴張到以前僅停留在道德層面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甚至還擴張到合同關系以外的第三人,即特定合同一經成立,不但在當事人之間發生權利義務關系,同時債務人對于與債權人具有特殊關系的第三人,亦負有照顧、保護義務,從而在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產生了一種以誠實信用為基礎,以照顧及保護等附隨義務為內容之法定債之關系[16].在誠實信用原則的指導下,先合同義務、履行中的附隨義務及后合同義務相繼確立,使附隨義務有了完整的理論基礎。因此誠實信用原則既是擴延合同義務產生的源泉,也是確認和[判斷擴延合同義務的依據。
違反附隨義務的違反了相關信用原則和約定原則,同樣屬于違反合同條款。受害一方應提出這類違法合同的一方,進行相關的賠償,按照合同條款約定進行相關辦理。不予支付的,可以到相關的行政部門和司法機關進行報案進行辦理。
附隨義務是合同履行全過程的嗎
當事人違反附隨義務是違約嗎
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有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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