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約撤回條件是怎么樣的?
要約撤回條件是在要約通知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同時到達受要約人。此時應當認為要約尚未生效。撤回要約也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即在一個文件中,前面寫了要約的內容,后面寫一句話:上述內容無效。
《合同法》
第十八條 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要約撤銷沒有法定條件,只有不得撤銷的法定條件。
要約撤回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撤回的條件是,在要約通知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同時到達受要約人。此時應當認為要約尚未生效。撤回要約也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即在一個文件中,前面寫了要約的內容,后面寫一句話:上述內容無效。
二、其他的條件規(guī)定
撤回要約的條件是撤回要約的通知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如果撤回要約的通知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以后到達,則要約已經生效,是否能夠使要約失效,就要看是否符合撤銷的條件。因此,要約人如欲撤回要約,必須選擇快于要約的方式向受要約人發(fā)出撤回的通知,使之能在要約到達之前到達受要約人。如果要約人在發(fā)出要約以后馬上又以比發(fā)出要約更快的方式發(fā)出撤回的通知,按照通常情況。撤回的通知應當先于或最遲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但如果因為其它原因耽誤了,撤回的通知在要約到達之后才到達受要約人。在這種情況下,受要約人應當及時向要約人發(fā)出通知,告知其撤回的通知已經遲到,要約已經生效。如果受要約人怠于通知時,要約人撤回要約的通知視為未遲到,仍發(fā)生撤回要約的效力。我國臺灣地區(qū)“民法典”第162條規(guī)定:“撤回要約之通知,其到達在要約到達之后,而按其傳達方法,依通常情形應先時或同時到達者,相對人應向要約人即發(fā)遲到之通知。相對人怠于為前項通知者,其要約撤回之通知,視為未遲到。”
日常生活當中我們所處的的邀約指的就是對他人來做出這樣的一種邀請,就可以由當事人立即的來進行一個承諾,那么雙方的這樣的一種合同的意思就可以完成了,但是也有這種情況之下是可以將這樣的一種邀約撤回的,但是必須要符合條件。
司法認定上懸賞廣告是不是要約?
口頭要約具有法律效力嗎?
要約和承諾區(qū)別具體是什么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車禍賠償金怎么算
2021-02-19特許加盟合同糾紛怎么解決
2021-03-13在公司上班得了肺炎怎么辦
2021-01-28網簽可以作為抵押物嗎
2021-03-12學徒給師傅幫工是否應認定雇傭關系
2021-01-21沒收個人財產執(zhí)行時間是多久
2020-12-04未領結婚證生了小孩應該歸哪方撫養(yǎng)
2021-01-28行政處罰的種類有哪些
2021-03-20開發(fā)商與業(yè)主簽的購房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2021-01-10買賣拆遷安置房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2021-03-06勞動合同試用期的法律規(guī)定
2021-02-06“期間”是如何規(guī)定的
2020-12-02定期壽險購買需要注意什么
2020-12-27人身保險可以適用代位追償嗎
2021-02-18保險公司應否對后續(xù)損失承擔責任
2021-02-24機動車停運損失保險是否承擔責任
2020-12-09報保險需要出示駕照嗎
2021-03-06土地承包的經營權糾紛如何處理
2021-01-03農村機動地管理辦法
2021-02-16拆遷沒有房產證可以獲賠嗎
202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