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無償使用合同的效力怎么確定?
確定方式: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無償使用的合同如果符合合同生效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的,合同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當事人要履行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1、第五十四條 【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
2、第五十五條 【實質要件】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3、第五十六條 【形式要件】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用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
4、第五十七條 【法律效力】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 。 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
二、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的區別是什么?
1.當事人應盡的注意義務與責任不同。有償合同的債務人應盡較高的注意義務,其責任較重,應對故意和一切過失負責;而無償合同的債務人則負較輕的注意義務,僅對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
2.對締約人的要求不同。有償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否則要經其代理人的同意;而對純獲利益的無償合同,限制民事行為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訂立合同。
3.可否行使撤銷權不同。如債務人將其財產無償轉讓給第三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請求撤銷該無償行為。如債務人將其財產有償轉讓給第三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只有在其轉讓價值明顯不合理且受讓人故意時,債權人方可請求撤銷該行為。
4.有無返還義務不同。如果無處分權人通過有償合同將財物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取得該財產的,原則上對于原物所有人不負返還義務;若通過無償合同將財物轉讓給第三人,原物存在時,第三人負有返還原物的義務。
無償合同主要包括贈與合同以及借用合同等,借用人是需要按照合同的約定按時返還借用物的,并且無償合同不是無效合同,不是可以隨意撤銷或解除的合同,雙方的當事人不一定都享有權利,也不一定都負有義務,例如贈與合同,一般來說受贈人是不需要履行義務的。
無償合同的損失賠償責任是什么?
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的區別
無償合同的委托事項有哪些?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違紀案件有追訴時效嗎
2021-02-07雇傭關系人身損害賠償
2020-12-21債務人失蹤后怎么辦
2021-02-28和親戚斷絕關系違法嗎
2021-01-25工程停工買賣合同可否解除
2021-01-18大學生上課玩游戲猝死學校有責任嗎
2020-12-02欠款房咋交易律師為你支招
2021-01-13父母出資買房如何要回購房款
2021-01-14保險合同如果要撤銷要怎么做
2020-11-17保險合同中免責條款的效力
2020-11-23批單不屬于格式條款
2021-01-11人身保險合同的特點
2021-01-09保險單的主要內容
2021-02-23觸發保險公司免責條款會怎么樣
2020-12-25“車泡水”車險是否應該賠償
2021-01-09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有什么不同
2021-02-15什么叫做保險中的責任限額
2020-12-05工業土地分割轉讓嗎
2021-01-26拆遷合同簽了多久打款
2021-01-08農民拆遷安置房如何交易
2021-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