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違反附隨義務是否構成違約?
一般認為違反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構成不完全履行,應承擔違約責任。這是基于對給付利益的侵害而應承擔之違約責任。可是當被侵害人的固有利益也受到了損害,當事人可否要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呢?我認為可以請求當事人承擔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是由侵權行為所引起的責任。侵犯他人固有利益構成侵權行為者,理應承擔侵權之責任。
二、違反附隨義務的歸責原則與責任構成要件
1、歸責原則
歸責原則是指行為人的行為致他人損害發生之后,據以確定損失由何人承擔的原則。單單歸責原則本身并不能決定責任成立有無,它只是為責任的成立尋找根據和理由。歸責原則主要有過錯原則、過錯推定原則和無過錯原則。過錯原則指以當事人主觀存在過錯為根據的原則。過錯推定指在某些行為構成中,法律推定行為人實施該行為是有過錯,當事人可以證明自己沒有過錯來免責。無過錯原則指不管當事人主觀上有無過失,只要當事人實施了某種行為,造成了損害就應當承擔責任。
我國合同法總論采用了無過錯原則,而在合同法分論中卻規定了不少的過錯責任。合同法中規定了附隨義務,卻沒有規定違反附隨義務的法律后果。因此依類推,有學者認為應當采用合同法總論中的無過錯歸責原則。而合同分論中的諸多過錯責任,又讓人對此項推定產生懷疑。
2、責任構成要件
違反附隨義務的責任構成要件是指違反附隨義務所要承擔責任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在現實生活中存在著兩種違反附隨義務的情況,一為違反給付義務同時也違反了附隨義務;一為僅違反附隨義務。對于前一種情況,一般要求符合違約的構成要件即可,不再以附隨義務來單獨主張。因此本部分所言構成要件是指單獨違反附隨義務的情形。
三、違反附隨義務的救濟方式
違反附隨義務的救濟方式主要有兩種,賠償損失與解除合同。
1、賠償損失
違反附隨義務最主要的救濟方式是請求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受損當事人的利益損失。通常情況下是法律強制當事人給受害人一筆金錢。違反附隨義務侵害當事人的人身和財產利益,賠償損失當屬最理想的救濟方法。賠償的范圍包括對方當事人的實際損失,救濟而產生的費用。對當事人固有利益侵害者還可能承擔一定的精神損害賠償。
2、解除合同
違反附隨義務第二種救濟方式是解除合同。林誠二先生認為臺灣地區民法第254條及256條規定,債務人有給付延遲或給付不能時,債權人得解除契約,并未區分何種債務不履行得為解除或不解除契約。并認為非為給付不能達到契約之目的時方可解除[8]。當事人違反附隨義務,另一方通常不能主張解除合同,但是如果該項附隨義務的違反使得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或合同對當事人不再有意義,當事人就可以此為據,解除合同關系。
需要明確的是,附隨義務也是屬于合同中相關協商條款的內容之一,比如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肯定需要對涉及到的保密義務等情況進行明確認定,如果違反保密義務造成經濟損失的,也是可以按照合同法中的相關問題進行處理,嚴重的也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不動產交付附隨義務有效嗎?
當事人違反附隨義務是違約嗎
附隨義務是合同履行全過程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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