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應當寫明當事人的基本信息、標的物的信息以及違約責任、解決方式等內容,除了這些一般的條款,也可以包括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雙方約定好合同事項后,要認真審查合同內容,防范買賣合同風險。啊到底應該怎樣防范買賣合同風險?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n一、簽訂買賣合同應當審查哪些內容
1、交貨條款:交貨時間、地點。
2、付款方式:應注意審查付款條件。
3、驗收:應注意驗收與付款的銜接問題。
4、運輸條款:應注意審查運輸費用的承擔、運輸和交貨條款的銜接。
5、包裝:注意審查是否有特殊的包裝要求。
6、檢驗條款:第4項所列明的驗收條款是基于通信類產品、設備往往需要在安裝、調試后經過試運行方可確定產品或設備的可用性,因此在通信類產品和設備的買賣合同中與付款相掛鉤的往往有初驗、終驗等條款。而此處檢驗條款是指《合同法》第157條、158條規定的情形,往往是到貨時的檢驗,對此應掌握《合同法》第157條、158條的規定。
7、安裝、調試、初驗、試運行和終驗條款
應注意各個環節的銜接幾各環節的處理和對下一環節的影響。
二、如何防范買賣合同風險
(一)合同主體
陷阱:故意將供方填成與簽約人有關系,但無供貨能力,且無獨立承擔經濟責任能力的單位。或故意將需方填成與簽約人有關系,但無付款能力,且無獨立承擔經濟責任能力的單位。
注意:核對供、需雙方
(二)買賣標的物(貨物)的基本情況
陷阱1:產品名稱故意不寫全稱,混淆產品品種;或供方不寫產品牌號和商標,以期達到以次代好的目的;有的供方不寫產品規格型號,企圖交貨蒙混過關;還有的供方不寫生產廠家,想用價低的檔次差的產品供貨。
注意:寫清產品全稱,寫清牌號、商標,寫清、寫全規格、型號、寫清生產廠家。
陷阱2:供方不寫隨機備品、配件工具、數量及供應辦法。以圖不免費提供。
注意:要寫清隨機備品、數量,配件工具、數量。并將上述用品的供應辦法、時間也寫清楚。
(三)標的物的數量和計量方法。
陷阱:產品數量或計量方法故意約定為本企業的標準或計量方式。
注意:產品的數量應以國家統一的標準計量單位表示,沒有統一計量單位的,產品數量的表示方法由雙方確定,但必須具體明確,切不可用含糊不清的計量概念表述,如一件、一箱、一打等,應對雙方使用的計量方法具體解釋,如一件、一箱、一打等的表示,具體包括的產品數量是多少。
訂立合同前應對對方的法律地位、經營范圍、資信狀況以及近期的經營業績、商業信譽進行必要的考察,如當事人自己進行了解有困難,可以向對方當事人所在地的工商部門進行查詢,并且可以通過對方同行業或相關企業進行了解或委托律師作盡職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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