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城市:商丘律師 武威律師 銀川律師 佛山律師 漳州律師 鞍山律師 安順律師 南充律師 池州律師 玉溪律師
在一般情況下,合同在成立的同時也就產生法律效力,但有時候會出現合同生效時間與實際履行時間不一致的情形,這個時候應該以哪個時間為準,許多人對此存在疑惑,在這里,律霸小編將通過相關法律法規為您解答這個問題。
一、合同生效時間與實際履行時間不一致時,以實際履行時間為準
在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之日起生效。如果雙方當事人根據特定的需要,在勞動合同中對生效的期限或者條件作出特別約定的,那么當事人約定的時間或條件一旦成立,勞動合同即生效。生效時間不應早于簽字時間。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生效時間的,以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為生效時間。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間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為準。
勞動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履行勞動合同。有時勞動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與實際履行的起始時間會不一致,這時則應按雙方當事人實際履行勞動合同的起始時間確認。
二、實際履行使合同生效條件發生變更
實際履行,又稱實物履行原則,是指經濟合同當事人必須嚴格按照合同所規定的標的去履行自己義務的原則。它包括兩層含義:
(1)經濟合同中規定的是什么標的,當事人就必須交付什么標的,不得擅自更換,不能用其他物品或金錢來代償;
(2)在經濟合同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情況下,違約方即使支付了違約金或賠償金,也不能免除其履行合同的責任,如果受害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的,違約方還應按照合同規定的標的繼續履行。
根據《合同法》四十四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合同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合同成立的時間一般是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的時間,即合同自承諾到達要約人時成立并生效。
《合同法》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
也就是說合同成立未必立即生效,如果附有生效條件,在條件滿足時才能生效,若合同已經實際履行,那么這一行為表明雙方已就合同生效條件進行了變更,也就是合同已經生效。
綜上可知,當合同生效時間與實際履行時間不一致時,應該以實際履行時間為準,因為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合同實際履行時,合同的生效條件就已經進行變更,此前的生效時間就不再成立,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律霸無錫律師。
法律對于合同生效日期變更是怎么規定的
合同生效日期的效應是怎樣確定的
附條件合同生效時間是什么時候?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土地預審需要哪些材料
2021-03-20侵權責任中醫保統籌支付部分是否應當賠償
2021-02-24公車發生交通事故怎么處理
2021-03-06治安拘留可以去探望嗎
2020-12-06農村五保戶去世后其遺產應由誰繼承
2021-01-21有不良逾期記錄怎么辦
2021-02-01接受勞務方可以追償的情形有哪些
2020-12-11實習期有沒有最低工資標準
2020-12-04辭職法律如何規定
2021-01-15人身意外險的賠償項目有哪些
2020-12-19人身保險合同的構成要件
2021-02-26在人身保險中應該規定哪些內容
2021-01-28保險合同糾紛
2021-01-15人身保險合同法律上有什么規定
2020-11-09哪些人能申領失業人員養老保險
2020-12-03騙保之后如何處罰
2021-02-11對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規定是如何的
2021-01-01村委會是不是確認土地承包無效的主體
2021-02-09農民如何進行土地承包申請
2021-03-24關于建立土地出讓合同違約責任認定集體會審制度的通知
2021-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