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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雙方達成共識,簽訂合同后,合同就會開始生效。但是,往往有一種情況會出現,那就是簽訂合同后因政策變化應該怎么辦?合同雙方當事人應該采取一定的措施對此情況進行處理,詳情由律霸小編為您解答。
一、變更的效力
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對于當事人來講主要有兩個效力:
(1)變更合同。變更合同可以使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重新達致平衡,使合同的履行變得公正合理。變更可以對合同的主要條款進行變更,如合同標的數額的增減、標的物的變更、履行方式等。
(2)解除合同。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并結合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的具體規定,如果變更合同尚不能消除雙方顯失公平的結果,就可以進行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場合通常包括:在合同目的因情勢變更而不能實現場合,或者合同履行因情勢變更而成為不可期待的場合,或者合同履行因情勢變更而喪失意義的場合,在這類場合下,一般就可以解除或終止合同。
上述兩個效力的層次是不同的,也就是法院在認定變更或解除合同方面應遵循一定的順序。按照合同嚴守的原則,法律優先考慮在最大的限度范圍內維持原有的合同關系。因此,如果合同有變更的可能,應該首先變更合同,如果變更合同還不能消除雙方顯失公平的結果,則考慮解除合同。如果當事人堅持解除合同,而該合同達到司法解釋所認定的“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法院可以認定直接解除合同。
二、政策變化時應該怎么辦
由于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原因,作為合同基礎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非當事人所能預見的根本性變化,以致按原合同履行顯失公平的,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按情勢變更的原則變更或解除合同。原合同法草案第77條規定:“由于國家經濟政策、社會經濟形勢等客觀情勢發生巨大變化,致使履行合同將對一方當事人沒有意義或者造成重大損害,而這種變化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并且不能克服的,該當事人可以要求對方就合同的內容重新協商……”,受不利益的當事人就合同的內容進行重新協商就是“再交涉”。我們認為,司法解釋雖然沒有規定此方面的內容,但可以肯定的是,由于外界的變化導致合同的基礎發生重大變更后,當事人進行協商以期根據新的情況重新締結合同,這種行為本身是一種體現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應該值得鼓勵。當然,這種協商并不是強制性的,是否能夠重新締結合同也是不確定的,這完全依靠雙方的充分協商和談判。
以上介紹的就是簽訂合同后因政策變化應該怎么辦的內容,當合同簽訂后又遇到政策變化這種情況時,雙方當事人應該及時采取相應的措施,雙方應該充分協商和談判,避免矛盾的產生,最終達到雙方滿意的結果。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律霸商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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