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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上規定了要式合同與非要式合同,購房合同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即要式合同。要式合同采用書面形式對于合同的生效產生重要的影響,如果是非要式合同,是否采取書面形式,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都沒有影響。哪些屬于要式合同?這個問題,律霸小編將為大家介紹。
一、什么是要式合同
所謂要式合同,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應當采取特定方式訂立的合同。對于一些重要的交易,法律常要求當事人應當采取特定的方式訂立合同。例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屬于應當由國家批準的合同。如需要鑒證、公證等。
合同按不同的類型分類,可分為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
二、哪些屬于要式合同
1、書面:合同法上的書面合同;
(1)金融機構為貸款人的借款合同;
(2)六個月以上的租賃合同;
(3)融資租賃合同;
(4)建設工程合同;
(5)技術開發合同;
(6)技術轉讓合同;
2、登記:
(1)抵押合同;(擔保法第41條)向土地局、林業局、工商局等登記。
(2)專利申請權、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法第10條,實施細則第14條)向專利局登記。
(3)注冊商標轉讓合同;(商標法第39條)向商標局核準登記。
3、批準:
(1)中外合資經營合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3條)外經貿部門批準。
(2)中外合作經營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5條)有關部門批準。
4、公證:
三、劃分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的法律意義
要式合同與非要式合同的區別在于,是否應以一定的形式作為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條件。法律關于形式要件是屬于成立要件還是生效要件的規定,應根據法律規定的涵義及合同的性質來確定。例如《合同法》第32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笨梢姡蓪@種合同的形式要件的規定屬于成立要件而非生效要件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未根據法律的規定采用一定的形式,則合同不能成立:但有時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屬于生效要件,當事人不依法采用一定形式,則已成立的合同不能生效。例如擔保法規定,抵押合同依法應登記而不登記的,則不能產生法律效力,因此形式要求屬于生效要件。當然對于非要式合同而言,可由當事人自由決定合同形式,無論采取何種形式,均不影響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綜上所述,商事交易中,大家常常要簽訂一個合同,有些合同會影響到合同的生效。哪些屬于要式合同?通過上文可知,例如贈扶養協議等就屬于要式合同,民間借款合同就屬于非要式合同。對于要式合同,當事人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對于非要式合同,當事人按自己的意愿決定合同形式。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律霸惠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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