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給了違約金還需要繼續履行嗎?
給了違約金還需要繼續履行合同的,違約金與繼續履行合同可以并存,給付合同的一方出現違約情形的,違約人支付了違約金后,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二、合同違約金標準是多少?
合同違約金標準沒有統一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所以,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征,它不以非違約方遭受損失為前提。
一般來說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 少。但是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在訂約時對一方違約后可能造成的損失的一種預先估算,與違約后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
確實有一部分人在日常生活當中把簽合同這件事情想得太過簡單,簽合同之前如果沒有考慮清楚的話,可以跟對方不簽合同,但是簽了合同以后,合同當中約定的這些條款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不是自己想毀約就可以隨便毀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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