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未寫違約金如何獲取賠償?
當事人依然可以依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要求違約一方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也就是說,即使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數額或計算標準,該標準如果與實際損失有差異,訴訟過程中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調整。
具體分析,此處的規定體現出法律對守約方的保護:約定的違約金低于實際損失的,當事人(通常是守約方)可以請求予以增加,此處只要是“低于”,就可以請求增加,沒有量的要求;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通常是違約方)可以請求適當減少,此處必須是“過分高于”,有量的要求,并且只可以請求“適當”減少。
此外,這種增加或適當減少的請求,必須由當事人在訴訟或仲裁中口頭或書面予以提出,否則,法院或仲裁機關不能依職權予以增加或減少。出于保護交易安全的考慮,法律在此處對違約金的適用做了詳盡的規定。
二、違約金的適用要以約定為前提
違約金是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預先約定的當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由違約方支付給對方一定金額的貨幣。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因此,違約金的適用是以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為前提的,如果合同中沒有對違約金作出相關約定,一方違約,另一方在訴訟中主張違約金的,法院不予支持。
雙方在簽訂合同時,有必要對相關事項進行明確認定,特別是違約金的支付標準和處理情況,應當根據實際來進行合法的認定,如果一方出現違約情況的,則需要按照協商的違約金支付標準來進行賠償,拒不賠償的,需要訴訟來解決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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