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機關而消滅債務的制度。
交付合同標的物的債務人為提存人;債權人為提存領受人;交付的標的物為提存物;由國家設立并保管提存物的機關為提存機關。
提存制度的建立,使債務人及時了結債務關系,避免產生延遲履行的新債務,有利于保護債務人的利益。
判斷某一法律制度是否合理和必要,唯一的標準是看這種制度是否為社會生活所必需,能否有效地調整某一類社會關系,以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促進生產力的發展?;诖?,提存制度的確立具有特殊的價值和意義。具體表現為:
1.提存制度的建立,有利于衡平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的利益沖突,有利于債權立法整體功能的發揮。
2.提存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澄清訟源、減少訟爭。
3.提存制度的建立,對于在民事領域用法律手段取代行政手段、減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預具有重要的意義。
4.提存制度的建立,符合中國民事立法的宗旨。
提存法律關系主體,就是在提存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具體說來,包括提存人、提存機關和提存受領人。
提存人
提存人即為解除債務束縛而將給付物提交提存機關的人,也即債務人。本文第四部分“提存的條件”中已經論及,這里不再贅述。
受領人
提存受領人即提存之債的債權人。
提存機關
我國學術界在提存機關的確定上主要有四種觀點:
第一,提存機關應為有關主管機關;
第二,應為人民法院;
第三,應為公證機關;
第四,可以為銀行等部門。
提存的適用條件
提存的意義是什么
提存的進行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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