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履行:指在合同義務履行之前或履行的過程中,由于某種客觀情況的出現,使得當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義務而只能暫時停止的情況。所謂中止履行只是暫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但履行義務仍然存在;在后給付義務人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
如買賣合同,一方發生危機,另一方基于同時履行抗辯權停止履行義務,此時合同中止,待對方提供擔保或經濟好轉,合同恢復履行。
綜上,合同中止就是合同雙方就暫停合同,待中止事由消失后,合同繼續履行達成。合同中止期間雙方不需要在履行合同內同,法律、法規、規章對勞動合同中止履行期間的權利義務及合同期限另有規定的以及當事人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同的終止與中止有什么區別?
在司法實踐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合同的終止區別于合同的轉移以及合同的中止。
1、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不同于合同的轉移。
合同的終止,是指合同的內容客觀上不復存在,它已經不須再履行或者無法再履行;而合同的轉移只是合同主體的變化,它仍然須履行,而且應當繼續履行。所以,合同的轉移并不導致合同的權利義務的終止。
2、合同的終止也不同于合同的中止。
合同的中止是指合同的效力因某種原因的發生而暫時停止,而合同的終止為合同效力的完全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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