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法》第25條,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情況下解除,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但有以下注意事項:
1.企業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應讓員工充分了解員工手冊的內容,并用簽字等形式將學習過程加以固定,特別是獎懲制度上,要明確而細致,不能含糊其辭,這樣,對于一些大錯不犯、小錯不斷的員工來說,解除其勞動合同也不需要太大代價;
2.員工手冊應民主制定,最好經員工大會討論通過,確保其有效性。
此外,如果該類爭議已經發生,要注意以下問題:證據對于單位來說很重要,因為在勞動爭議案件中,舉證責任往往落在用人單位方,如舉證不能,則要承擔敗訴的不利法律后果。
要知道,工作過程中違反勞動紀律的情形其實是挺多的,如果非得要實際列舉的話就太多了,根本無法列舉完,所以上文中僅僅是針對一些常見的違反勞動紀律的情形作出了介紹。而實踐中,用人單位也有可能因為員工違反勞動紀律,而將其開除,此時需要違反勞動紀律達到嚴重程度才行。
違反勞動紀律的表現:
1、不按時上下班、考勤打卡。
2、提前下班早退離開工作崗位的。
3、工間休息工間操超過規定的休息、做操時間的。
4、上班時間內作私活的。
5、在班不在崗,脫離自己應在崗位的。
6、請霸王假,未經許可自行次日不到崗工作的。
7、酒后上崗、值班中飲酒。
8、在工作時間內從事與本職工作無關的活動。
作為勞動者遵守勞動紀律,是自己的本分事。合理的權益應當有自我保護意識,合理的權益維護也須遵循一定程序才能形成良性循環。
形成一種人人遵守的公序。在一種公正良性的次序下,每個人的權益才能得到最好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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