須要根據案情和訴求理由來確定,一般是共同債務或共同侵權責任,可以追加配偶為共同被告。
《民事訴訟法解釋》第六十六條:因保證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債權人向保證人和被保證人一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保證合同約定為一般保證,債權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債權人僅起訴被保證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證人為被告。
《擔保法解釋》第一百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向債務人和保證人一并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債務人和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但是,應當在判決書中明確在對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后仍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第一百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可以將債務人或者保證人作為被告提起訴訟,也可以將債務人和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
夫妻共同債務或夫妻共同侵權責任的確定,有必要根據案件和上訴理由進行。配偶可以作為共同被告加入。如果是配偶向另一方提供擔保,則有必要查看擔保的形式。法律規定,債權人只能起訴保證人,人民法院應當通知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但保證人明確規定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除外。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可以將債務人或者擔保人作為被告或者債務人提起訴訟,也可以將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說到這里,讓我介紹一下必要的聯合訴訟的概念。必要的共同訴訟是增加被告。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是兩個以上的人,其訴訟標的是共同訴訟,必須由共同人民法院審理。必要的共同訴訟具有以下三個特點:一是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多于二人;二是訴訟主體是共同當事人共同提起訴訟或共同應訴;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六條。因擔保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的債權人,主張保證人與被保險人是共同被告。人民法院在保證合同中規定,債權人的一般保證只能由保證人提起訴訟的,應當通知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債權人只起訴保證人的,只能將保證人列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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