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企一年違約金是否需要需要賠償給私自離職的員工
不需要給,因為這個你自己辭職是沒有的,如果單位辭退你,那要分情況,第一種你違反勞動紀律被優化,那也是沒有的,第二種你不能勝任崗位,并且經過培訓后也不行,那單位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你,并且給你一個月的補償,第三種就是用人單位過錯,這個也是有賠付的。
勞動者違背專業技術訓練商定的服務期和禁業限制商定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限定,只有以下兩種情況,用人單位能夠勞動者商定違約金:
按《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限定,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了專業技術訓練(不是崗前職業訓練),支給了訓練費,能夠在勞動合同或者訓練協議中商定服務期,勞動者違背服務期商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出尚未履行期間分攤的訓練花費。
按《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天限定,用人單位能夠與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商定保密事項和競業限制條款,并商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時限內按月予以勞動者經濟賠償。勞動者違背競業限制商定的,應當按照商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用人單位違背上述限定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違法無效。
如果沒有提供專項培訓,約定服務期,你也無須承擔違約責任。理由很簡單,勞動合同法上規定的違約金只有兩個即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違約金和違反競業限制義務違約金,除此以外,不允許設定違約金,即便設定,也因違法而無效,因此,除了以上兩種情況,你根本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綜上所述,我們能從中了解到,一旦發生勞動合同到期的情況,合同未經雙方進行確認是不會自動續約的。依照我國勞動法明文規定的,勞動合同是否續約需要用人單位在合同即將結束前一個月內向當事人進行確認是否要續簽,需要雙方的協商。
勞動合同違約金的上限是多少
想用支付違約金而拒絕履行合同,這種做法可行嗎
合同中未約定違約責任的能否要求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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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楊余娜律師(聯系13282211144),寧波本地人,2011年8月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曾在寧波市**區人民法院和寧波市公安局**分局工作多年,現為浙江共業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業務專攻方向:刑事、民商事(含民間借貸、買賣合同、債權債務、婚姻繼承、交通事故、工傷賠償等多方面的案件)、企業法律顧問。楊余娜律師受過專業性法學專業教育,對所承辦的案件一絲不茍,認真負責。對于刑事案件,楊余娜律師利用多年的公安工作經驗和資源,根據不同案件情形針對性提出有利辯護或策略。對于民商事案件,楊余娜律師具有深厚的理論功底和豐富的法院實踐工作經驗,根據不同案件事實和證據尋找突破點,最大程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楊余娜律師業余研究風水,發現通常來找律師的當事人,均在一定程度上受住宅或辦公樓風水、面相或八字等困擾或影響,可通過一定方式化煞、補喜用神等方式增加運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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