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當中,我們大家免不了會因為一些什么事情發生一點糾紛,但是不管發生什么事都可以通過國家的法律法規來進行解決。例如單在買賣合同當中,對方發生了違約情況,需要向對方索賠違約金,那么關于買賣合同的約定怎么寫?小編將在以下的資料當中詳細為大家進行介紹。
關于買賣合同違約金怎么寫?
原告:XXX,女,1981年2月5日出生,漢族,無業,住XXXX,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X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實際經營地XXXX(郵編101100),注冊號XXXXXXX,聯系電話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系公司董事長。
案由: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262327.26元及其自2012年1月10日至實際支付之日的利息,暫計至2013年3月20日為19271.2元,以上合計281598.46元;
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2009年12月31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編號為YXXX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根據該合同的約定,被告應在2010年8月30日前向原告交付房屋,否則需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的違約金;違約金自約定的交房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依原告全部已付款的萬分之一按日計算,并于實際交房之日起30內向原告支付。
2010年1月22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購房款,但是被告未按照合同約定時間交付房屋。2010年10月7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補充協議》,被告承諾在2011年5月30日前交付房屋。據此協議,被告逾期交房的違約金仍按《商品房預售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日期即2010年8月30日之次日起計算。
2010年8月18日,被告向原告發出了《關于推遲交房的致歉信》。在該致歉信中,被告明確說明,“我司將嚴格依照與您簽署的《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的方式向您支付違約金”。直到2011年12月10日,被告方將《商品房預售合同》項下的房屋交付給原告。
根據被告逾期交付房屋的事實以及雙方關于違約金的約定,被告應當向原告支付自2010年8月31日起至2011年12月10日止的違約金及其利息。被告在實際交付房屋之日30日內未向原告支付違約金。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被告始終不支付。2013年1月,原告委托律師向被告發出《律師函》,被告簽收后仍不向原告支付違約金。
綜上所述,為維護合法權益,原告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向貴院提起訴訟,懇請貴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人民法院
起訴人(簽字):
20XX年X月XX日
在以上的資料當中,關于買賣合同違約金怎么寫的問題,小編已經為大家做出了一個詳細的介紹和范本。在生活當中大家如果發生了類似的糾紛,需要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時候,在起述書中需要如實陳述自己的相關事實,法院會依據我國相關法規進行裁決。同時小編要提醒大家,生活當中大家一定要信守承諾,合同簽訂以后,不論是什么情況,最好不要出現違約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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