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合同責任中懲罰性賠償的構成有哪些?
懲罰性賠償的構成要件包括:違法行為,主觀故意,損害事實,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違法行為是加害人違法實施的侵害他人權利或損害他人利益的作為或不作,作為和不作均可成為違法行為。如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 條規定的欺詐行為就是典型的違法行為。我國學者梁慧星認為,欺詐行為是指為使被欺詐者陷入錯誤判斷,或加深其錯誤、保持其錯誤,而虛構、變更、隱匿事實之行為。沉默于法律、習慣或契約有告之義務的場合,應構成欺詐行為。因此,欺詐行為既包括經營者積極編造虛假情況或歪曲事實,故意告之消費者虛假情況,也包括有意隱匿真實情況,有義務告知消費者而不告知。
所謂故意是加害人希望或者放任其行為給他人的人身或財產造成傷害的主觀心理狀態。包括兩層含義:一是行為人預見到行為的后果,二是希望或者放任結果的發生,希望是指行為人通過一定的行為努力追求行為后果;放任是指行為人雖然不希望其行為后果的發生,但并不采取避免損害發生的措施,以至于造成了損害的后果。故意這種主觀過錯常通過民事欺詐行為、故意侵犯專利權的行為等給社會造成危害性比較大的外在行為表現出來。
二、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在侵權領域只要符合前述構成要件,就可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在合同領域,原則上也可以適用,但要作出一定的限制。限于以下范圍適用:
第一,故意違約,如新《合同法》第113條第2款之規定。
第二,因重大過失而違約。
第三,在某些特殊合同關系中,不論過錯與否,一律適用懲罰性賠償。
根據合同法中的相關規定,合同雙方需要就有關責任進行明確,特別是一方在存在違約等情況的,還需要根據合同中制訂的違約責任來進行認定,但法律上對懲罰性賠償的認定也是非常明確的,特別是涉及到商品銷售的情況下應當進行合法處理。
法律上懲罰性賠償是什么
懲罰性賠償制度適用的范圍、例外有哪些?
民法總則懲罰性賠償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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