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合同訴訟和解協議書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
甲方與乙方就___________________糾紛(__)___仲案字第____號一案,現甲方與乙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和解協議:
1、雙方確認乙方就該案件向甲方支付的款項為人民幣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乙方應于本協議簽訂之日向甲方一次性支付上述款項,甲方應在收到上述款項時向乙方出具相應發票。
2、本協議執行完畢后,乙方與甲方之間就該案件及其事由不再存在其他任何經濟和法律責任。
3、本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日期: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
二、不能和解的情況
訴訟和解作為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在自主交涉、相互協商基礎上對于糾紛的解決,雖然原則上大多數民事案件都可適用,但是,給予訴訟中的一些特殊情況以及按照法律的規定,以下情況不能適用訴訟和解。
1.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適用特別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的民事案件不適用訴訟和解。
2.單純的確認之訴,即確認民事行為無效、經濟合同無效、確認身份關系以及婚姻關系等案件不適用和解。
3.對于當事人人數眾多,在起訴時尚未確定的訴訟案件,不適用訴訟和解。
4.對于涉及身份關系,諸如親子關系、收養關系、婚姻關系的案件,不適用訴訟和解。
經濟合同糾紛的處理過程中, 為了更快的對相關情況進行認定,司法機關可以按照和解的具體情況來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處理,雙方可以在法院的主導下進行和解處理,具體情況下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民事訴訟法意見和解釋內容是什么?
執行期間和解能否申請再審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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