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論上是3年。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在物業服務企業書面催繳的合理期限內,向法院請求業主交納物業費的,法院應予支持。
二,訴訟時效的法律要件
1、須有請求權的存在。
訴訟時效是督促請求權人行使權力的,請求權有無是時效發生的首要條件。從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和學理通說看,訴訟時效應僅適用于債權請求權,不適用于物權請求權。
2、有怠于行使權利的事實。怠于行使權利是過錯不行使權利的狀態。如果權利人不知其權利存在,或者雖知曉其權利存在,但無法行使其權利的,一般時效期間不開始起算。
3、怠于行使權利狀態持續存在達到法定期間。怠于行使權利處于持續狀態,中間如有行使權利或義務人認諾的,時效就中斷;持續狀態達到法定期間,是要求不行使權利持續到法律所規定的時間,這一期間即時效期間。
三,訴訟時效的期間及其起算
依據民法通則以及相關法律規定,可分為以下幾類:
1、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2、短期訴訟時效。如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為聲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以及“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毀損的”“勞動糾紛”五種情形,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
3、特殊訴訟時效。環境保護法第42條規定的“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3年”、合同法第129條“涉外合同糾紛4年”。
4、最長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從權利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上訴訴訟時效起算,即民法通則第137條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
訴訟時效的在案件的處理上是一個時間上的限制,所以只要自己需要積極的處理,不能逾期,否則問題的解決就會喪失必要的法律條件,但是最為重要的就是自己可以有效的促進事情的合理的處置,訴訟程序不是問題,在約定的時間上進行問題處理才是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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