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證期間和保證合同訴訟時效有哪些區別
(一)、保證期間是除斥期間保證期間,是根據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債權人應當向債務人(在一般保證情況下)或者保證人(在連帶保證情況下)主張權利的期間。進一步說,保證期間是債權人主張請求權的權利存續期間,債權人在該期間內沒有主張權利,則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即,保證期間屆滿發生實體權利消滅的法律后果。
保證期間是一個不變期間。債權人和保證人可以在保證合同中自行約定保證期間,如果沒有約定,一般保證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止日起六個月。另外,如果合同中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止日起六個月。而在保證合同中經常出現的以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止或相類似的字樣約定保證期間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按最高人民法院頒發的《〈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上述情況下,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對于比較特殊的最高額保證合同,合同對保證期間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如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有保證人清償債務期限的,保證期間自清償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沒有約定債務清償期限的,保證期間自最高額保證終止之日或自債權人收到保證人終止保證合同的書面通知到達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期間“六個月”是一個不變期間,該期間不因任何事由而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說,保證期間不同于訴訟時效,如果債權人在保證期間主張權利,保證期間終止,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二)、訴訟時效期間是可變期間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持續達到一定期間而致使其請求權消滅的法律事實。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權利人喪失勝訴權。
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要求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期間一般為三年,但可能因權利人起訴或一些法定事由而中斷、中止、延長。
綜上,在保證期間和訴訟時效期間內債權人沒有行使權利,都可能導致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的法律后果。但兩者有著本質的區別,保證期間內,債權人行使權利,既變更了原有的法律關系,使保證期間的作用消滅;在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行使了權利,在于維持原有的法律關系,使原有的法律關系得以繼續存續。
相關的保證合同是有訴訟時效的,債權人應根據相關的債權合同和法律規定,對這類案件進行訴訟辦理。我國的人民法院根據遞交的訴訟書和保證合同,對這類案件進行審理,確保當事人員的合法權益,審理這類債權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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